|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BIGC校友会简写:BIGC AA)
。(北京印刷学院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简写:BIGC
)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印刷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全国性的校友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优化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发展。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印刷学院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建设,为在出版传播、印刷、包装、艺术设计等领域里的学术及应用发展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印刷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25号
北京印刷学院学生事务对外联络办公室,邮编:102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强校友
与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校友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搭建优化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
效的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产生教育经济新的发展空间。
四、进行中外学术交流、考察与研讨,为校友及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组织校友-学院-各界的联谊活动,促进学院与行业以及社会各界
的互动,以多方共赢为准则,实现共同发展。
六、校友资料研究、汇编,编辑校友会会刊等内部刊物,通过多种传
播形式,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并对在校学子产生默化潜移的影响及教育作用。
七、为母校及行业发展和建设,提供各方面的积极支持与协调 。
八、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北京印刷学院(包括在北京印刷学院前身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印刷工艺系)学习、工作过的各类学生(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培训班学员)和教职员工,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为本会会员。
凡自发组织的北京印刷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校友会或其他地方性同类团体,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电话、传真、网上、邮寄等);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北京印刷学院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校友分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
三、由本会统一发放证书或其他纪念品等。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具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获得本会个人或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3、具有对母校和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参加本会的活动;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愿交纳会费;
4、保持与本会的联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工作方针,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研究决定其他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印刷学院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分会选派。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校友总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校友总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会理事不少于理事会人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还需继续留任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印刷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印刷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本会顾问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决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校友会的名义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的工作。顾问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秘书处、组织联络部、宣传教育部、财务部等办事机构部门。其中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友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在北京印刷学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会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以及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捐赠;
三、学校拨款;
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办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开支范围为:
一、校友设置的奖项;
二、校友会的各种会议,校友交流、联谊活动。
三、编印校友会刊、人物志、通讯录及其他资料等。
四、其它合法的开支。
五、按有关规定须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印刷学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北京印刷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人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印刷学院审查同意,并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印刷学院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印刷学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北京印刷学院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印刷学院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印刷学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