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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10〕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3.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4.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出国组团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用公款(含纵向科研费)出国(境);

    18.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9.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20.党员发展、党员受留党察看(含)以上的处分,职工受行政处分;

    21.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2.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其它重要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

    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3.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4.国内外合资、合作、投资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5.重要科研项目的审定;

    6.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

    2.各种专项经费的分配;

    3.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和银行信贷资金等;

    4.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2)单项金额在5-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协商后共同审批;

    (3)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4)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印刷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确定有关院、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校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由校长(副校长)确定有关院、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广泛的民主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和专家意见,适当进行酝酿和论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相关部门一般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印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校内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党委委员和学校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超过党委会成员数1/2的人员认为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报校长,由校长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党委书记或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八)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详实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若有职责分工交叉,应明确一名校级班子成员牵头;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催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印刷学院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印党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2010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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